滕明兴律师亲办案例
毒品犯罪
来源:滕明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9
浏览量:358
2015年9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在XX小区后门外以400元的价格,将两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黄褐色晶体(分别净重0.60克、0.6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Y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公安机关从代某处查获其购买的前述毒品,从被告人处查获毒资400元、三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黄褐色晶体(分别净重0.80克、0.82克、4.8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台银灰色电子称重器以及作案用手机一部。涉案毒品、毒资、电子称重器、手机均已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毒品收缴保管清单,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辨认说明,被告人刘某指认交易地点、涉案毒品、毒品称量、毒资以及作案用手机、电子称的照片,证人Y某指认交易地点、涉案毒品、毒品称量及毒资的照片,证人Y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5]15086号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68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一致,予以采纳.


人民法院判决如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律师提醒:贩卖毒品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请远离毒品爱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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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滕明兴
  • 执业律所:
    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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