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明兴律师亲办案例
买卖合同
来源:滕明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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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YYY与被告XX虽无书面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有被告签名的送货单、记账明细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买卖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据原告记账明细显示,2015年5月,被告欠原告货款39078元,结合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结算清单显示,截止庭审时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428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拒付事由,故就原告要求黄华给付欠款84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滕明兴律师建议: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应注意证据的收集,本案中原告持有被告确认的相关证据,合同关系中证据的收集是胜诉的关键,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则顺理成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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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滕明兴
  • 执业律所:
    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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