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YYY与被告XX虽无书面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有被告签名的送货单、记账明细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买卖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据原告记账明细显示,2015年5月,被告欠原告货款39078元,结合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结算清单显示,截止庭审时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428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拒付事由,故就原告要求黄华给付欠款84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滕明兴律师建议: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应注意证据的收集,本案中原告持有被告确认的相关证据,合同关系中证据的收集是胜诉的关键,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则顺理成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