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明兴律师亲办案例
转租合同纠纷
来源:滕明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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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通过口头约定方式订立签订的《租店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双方约定,被告XX需将符合双方约定的租赁物交付给原告以用于经营,原告则需按约定支付押金、租金及履行其他义务。现原告已按要求履行了支付押金20000元及部分租金50000元的义务,但被告却隐瞒了涉案商铺不能进行转租店面的实际所有权属情况的事实,并直接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签订的《租店面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转让费押金20000元,依法应予返还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让费退还押金20000元的主张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需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因其计算方法及金额合理,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对于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其放弃反驳和抗辩的权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YY与被告XX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的《租店面合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退还原告YY押金2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6日算至被告退还押金之日)。

滕明兴律师建议:租赁房屋时要明确出租方的身份,应明确其系房屋合法占有人的法律文书或所有权证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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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滕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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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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